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開發物流國際有限公司、洪浩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33號 原 告 開發物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浩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余兆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記載原告公司名稱,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其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本裁定當事人欄位固先依據本院依職權查得之資料記載,惟原告仍應於自己之書狀中陳明)。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31萬9,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住所,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