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卡波里股份有限公司、杜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40號 原 告 台灣卡波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廈 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萬6,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79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0,29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