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尚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佳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43號 原 告 尚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駿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560元,原告應繳裁判 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6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