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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6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榮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註明美金者則下同)2,167萬2,384 元(計算式:美金74萬3,478元×起訴時即109年10月12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15=2,167萬2,3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萬2,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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