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65號
- 原告
-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聰榮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註明美金者則下同)2,167萬2,384 元(計算式:美金74萬3,478元×起訴時即109年10月12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15=2,167萬2,3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萬2,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