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陳瑜
  • 法定代理人
    黃聰榮

  • 原告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65號 原 告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榮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註明美金者則下同)2,167萬2,384 元(計算式:美金74萬3,478元×起訴時即109年10月12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15=2,167萬2 ,3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萬2,7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詹玗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