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陳瑜
- 法定代理人黃聰榮
- 原告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65號 原 告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榮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註明美金者則下同)2,167萬2,384 元(計算式:美金74萬3,478元×起訴時即109年10月12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15=2,167萬2 ,3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萬2,7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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