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全創薪工程行即王品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94號 原 告 全創薪工程行即王品翔 訴訟代理人 陳永鏻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9,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