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趙良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1號 原 告 趙良曉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芮瑪國際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侯麗慧間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並請確認被告公司名稱究為「芮瑪國際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或「芮瑪國際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並請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