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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1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鑫宏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展文
原告
乙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宗漢
原告
浚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
原告
孟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坤
原告
茂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仁祝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律師
複代理人
城紫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萬8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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