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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楊承翰

  • 當事人
    鑫宏達實業有限公司乙弘機電有限公司浚浤實業有限公司孟達實業有限公司茂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18號 原 告 鑫宏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展文 原 告 乙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宗漢 原 告 浚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 原 告 孟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坤 原 告 茂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仁祝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律師 複 代理人 城紫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萬8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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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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