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鑫宏達實業有限公司、施展文、乙弘機電有限公司、程宗漢、浚浤實業有限公司、黃仁德、孟達實業有限公司、蔡德坤、茂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洪仁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18號 原 告 鑫宏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展文 原 告 乙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宗漢 原 告 浚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 原 告 孟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坤 原 告 茂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仁祝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律師 複 代理人 城紫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萬8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