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18號
- 原告
- 鑫宏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展文
- 原告
- 乙弘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宗漢
- 原告
- 浚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德
- 原告
- 孟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德坤
- 原告
- 茂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仁祝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銘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城紫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萬8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