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朝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6號 原 告 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福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誌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76萬5,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57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