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蕭富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42號 原 告 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006萬6,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