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5號
- 原告
- 梅郁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玉珠寶有限公司、賴冠諭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25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玉珠寶有限公司、賴冠諭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