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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洪文慧

原告
方旭郎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朱春蕙、許藏介、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鑫雄、寬心文集有限公司、林光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先位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鑫雄、寬心文集有限公司、林光燿應給付彩虹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一百六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訴訟標的為(先位之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備位之訴)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金額較高者定之,而本件原告之訴先位、備位請求之金額均為一百六十五萬元,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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