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姵辰(即詠真農產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