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53號
- 原告
- 東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泳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萬9,208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萬8,91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萬8,41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2653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萬9,208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萬8,91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萬8,41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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