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億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家豪、昶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54號 原 告 億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被 告 昶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孟冀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昶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李孟冀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