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26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邵澤孝

朱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媚英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長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生醫公司)印鑑章,核其性質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原告並未表明上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請查報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協助本院核定;如原告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部分聲明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向臺北市商業司辦理變更長榮生醫公司代表人為朱國銘之事宜,核其性質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在客觀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是原告於未能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165 萬元=3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