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邵澤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26號 原 告 邵澤孝 朱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媚英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返 還原告長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生醫公司)印鑑章,核其性質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原告並未表明上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請查報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協助本院核定;如原告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部分聲明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向 臺北市商業司辦理變更長榮生醫公司代表人為朱國銘之事宜,核其性質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在客觀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是原告於未能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165萬元=3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