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賴玟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44號 原 告 賴玟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