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松有限公司、徐曼雲、展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49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 告 展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623號原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經臺灣高 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229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萬1,817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8,424元(壹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