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王唯怡
  • 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張綱維

  • 原告
    台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展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49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 告 展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623號原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經臺灣高 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229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萬1,817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8,424元(壹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鞠云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