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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5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杜慧玲

原告
香港商佳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安居文教基金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房屋價值(如市價、房屋成交價額、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證明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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