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67號
- 原告
- 吳易蓉
- 被告
- 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翼聰
吳佳瑋
陳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因董事(長)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又因原告本件請求無關報酬給付或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之請求,形式上無從認定其因訴訟勝訴所得之客觀利益,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另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應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辦理原告董事(長)之變更登記,與上開訴之聲明確認兩造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應認其經濟上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而有主從、依附及牽連關係,故就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即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