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吳俊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吳俊逸 代 理 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朋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與原告簽立如起訴狀附件1所示之「員工期權契 約」,契約載明認購價格及方式不明確,核其性質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在客觀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數額加10分之1,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