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70號
- 聲請人
- 吳俊逸
- 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朋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與原告簽立如起訴狀附件1所示之「員工期權契約」,契約載明認購價格及方式不明確,核其性質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在客觀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