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保單復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美玲、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艾努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84號 原 告 張美玲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努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單復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