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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0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萬濠船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彥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豐利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9,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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