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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東立洲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坤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久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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