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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 原告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34號 原 告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送達代收人 方琬甄 住○○市○○ 區○○路0段00號0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輇曜拖吊行即陳鋒杰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 、引擎號碼6M00-000000號、中華廠牌多層式絞盤升降機四 載車壹輛(下稱系爭769-X3號車輛)返還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引擎號碼6M00-000000號、中華廠牌多層式絞盤升降機視野輔助四載車壹輛(下稱系爭KLB-0693號車輛)返還原告,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769-X3號車輛、系爭KLB-0693號車輛之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無從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系爭769-X3號車輛、系 爭KLB-0693號車輛之現在市場價值(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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