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吳文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57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吳昱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秋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24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