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吳文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85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吳昱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秋香、葉家欐、范家源、張秀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