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護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江義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89號 原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護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0,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