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08號
- 原告
- 盈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添福
原告因請求攤還費用等事件,聲請對被告創威智聯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鋇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萬9,3
13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萬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應補繳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