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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8號

給付保險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琪媛

原告
簡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4,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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