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蔡政哲

  • 當事人
    東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東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曦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江山、臺北市體育總會田徑協會、中華民國飛鏢協會、中華民國泰拳協會、中華兩岸文經科技創新交流協會、普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1 萬1,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8,9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李婉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