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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賴淑萍

原告
蔣維廉
被告
哇浬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傑
被告
丁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哇浬新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哇浬斯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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