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0號
- 原告
- 蔣維廉
- 被告
- 哇浬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傑
- 被告
- 丁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哇浬新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哇浬斯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