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蔣維廉、哇浬斯國際有限公司、周傑、丁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蔣維廉 被 告 哇浬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傑 被 告 丁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哇浬新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哇浬斯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