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怡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告 王怡天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廖昰軒律師 詹義豪律師 被 告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萬5,000元(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備位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 金額為112萬5,000元、第二項、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65萬 元,合計為442萬5,000元,先、備位聲明依價額高之備位聲明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