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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4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瑪麗皇后坊
法定代理人
陳谷蒨

原告因請求退還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聚德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42萬9,226元,原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157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補繳新臺幣1萬4,657元,茲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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