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4號
- 原告
- 瑪麗皇后坊
- 法定代理人
- 陳谷蒨
原告因請求退還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聚德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42萬9,226元,原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157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補繳新臺幣1萬4,65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告因請求退還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聚德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42萬9,226元,原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157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補繳新臺幣1萬4,65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