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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明日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明被告應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按月返還新臺幣(下同)17萬5,000元,及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按月返還18萬9,280元,然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1,259萬2,720元【計算式:(175,000×46)+(189,280×24)=12,592,7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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