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1號
- 原告
- 來助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萬9,411元,原告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