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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鄭佾瑩宣玉華邱于真

原告
楊政達
原告
吳宣諭
原告
楊性芳
原告
陳淑女
原告
邱文達
原告
陳翠香
原告
林泰祺
原告
林文祿
原告
林文盛
原告
林志良
原告
陳麗玉
原告
陳桂惠
原告
陳奕儒
原告
李秀樓
原告
朱孔晟
原告
趙麗明
原告
林聖國
原告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阿美
原告
楊翠虹
原告
陳欣佳
原告
高順益
原告
蘇正道
原告
黃雅筠
原告
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其然
原告
葉蓁蓁
原告
黃麗雪
原告
林海山
原告
葉俊毅
原告
張思惠
上二十九人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歐宇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藤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萬4,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53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姓名 門牌號碼 持有系爭社區公共設施之應有部分比例 請求金額(四捨五入) 001 楊政達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4.26% 113,957元 002 吳宣諭 臺北市○○區○○路00號2樓 3.50% 93,627元 003 楊性芳 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3.52% 94,162元 004 陳淑女 臺北市○○區○○路00號4樓 3.52% 94,162元 005 邱文達 陳翠香 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3.55% 94,964元 006 林泰祺 臺北市○○區○○路00號6樓 3.52% 94,162元 007 林文祿 臺北市○○區○○路00號7樓 3.55% 94,964元 008 林文盛 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3.52% 94,162元 009 林志良 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3.55% 94,964元 010 陳麗玉 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 3.56% 95,232元 011 陳桂惠 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3.59% 96,034元 012 陳奕儒 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3.56% 95,232元 013 李秀樓 臺北市○○區○○路00號13樓 3.59% 96,034元 014 朱孔晟 臺北市○○區○○路00號14樓 3.56% 95,232元 015 趙麗明 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3.67% 98,174元 016 林聖國 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3.48% 93,092元 017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號4、6樓 7.06% 188,858元 018 楊翠虹 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3.54% 94,697元 019 陳欣佳 臺北市○○區○○路00號7樓 3.53% 94,429元 020 高順益 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3.53% 94,429元 021 蘇正道 黃雅筠 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3.53% 94,429元 022 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 3.53% 94,429元 023 葉蓁蓁 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3.53% 94,429元 024 黃麗雪 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3.53% 94,429元 025 林海山 臺北市○○區○○路00號13樓 3.53% 94,429元 026 葉俊毅  住○○市○○區○○路00號14樓 3.53% 94,429元 027 張思惠 住○○市○○區○○路00號15樓 3.65% 97,639元 合計:2,674,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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