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9號
- 原告
- 喜來苑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正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逸豪因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