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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4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薩摩亞商裕和公司
原告
富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孫煌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住○○市○○路0段000號0樓之0 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告 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中,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款共17,940,000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共17,160,000元。原告所列先、備位聲明,核屬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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