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8號
- 原告
- 三協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蘇嘉慧
- 被告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彥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新臺幣(下同)1億3,026萬1,150元之工程估驗款債權在376萬8,307元範圍內之債權存在,則原告上開請求所能獲得之利益為376萬8,307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6萬8,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323元(參萬捌仟參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