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8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王唯怡

原告
三協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蘇嘉慧
被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新臺幣(下同)1億3,026萬1,150元之工程估驗款債權在376萬8,307元範圍內之債權存在,則原告上開請求所能獲得之利益為376萬8,307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6萬8,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323元(參萬捌仟參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