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6號
- 原告
- 豐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繼文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對被告周信行發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萬元,原告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對被告周信行發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萬元,原告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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