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洪傳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請求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