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陳瑞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江可筠律師 鄭鈺潔律師 被 告 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生 訴訟代理人 吳彬詣 賴盛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5萬3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萬7,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