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驊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程正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驊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正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