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技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4,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