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高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高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佩彌翁酒窖有限公司、葉志堅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9,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