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朱榮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朱榮貴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肉多多美食有限公司、林昱宏、簡銘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9,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