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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朱榮貴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肉多多美食有限公司、林昱宏、簡銘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9,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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