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7號
- 原告
- 高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麟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0,823元,原告應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0,823元,原告應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