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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7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高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麟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0,823元,原告應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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