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親字第2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乙○○非被告丙○○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被告丙○○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離婚,原告於107 年10月19日與訴外人丁○○結婚,被告乙○○於108 年2 月11日出生,非受胎自被告丙○○。為此,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 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聲明:(一)確認被告乙○○非被告丙○○之婚生子女。(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被告乙○○戶籍謄本(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親字第98號卷第5 頁)、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108 年5 月13日DNA 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見同上卷第6 至19頁)為憑,足徵被告乙○○非受胎自被告丙○○,是原告得依民法第1063條第2 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五、綜上所述,被告乙○○非受胎自被告丙○○。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63條第2 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