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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鴻任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貴森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0萬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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