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傳訊時代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承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BAM ASIA ENTERTAINMENT NETWORKLLP間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9,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