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2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薛嘉珩

上訴人
即被告
傳訊時代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承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BAM ASIA ENTERTAINMENT NETWORKLLP間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9,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